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環發[2015]4號文件第三條 下列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和備案的指導和管理,適用本辦法:
可能發生環境突發事件的排污企業,包括經營污水、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企業;
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;
生產、收集、儲存、運輸、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;
尾礦庫企業,包括工業廢渣濕庫、電廠灰庫企業;
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。
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。
省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公布依法應當登記進行環境應急響應的企業名單。
誰來制定環境應急預案?
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發[2015]4號)第8條規定,企業有責任制定環境應急預案。 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,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,并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。
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,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。 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準備的,企業指定相關人員全程參與。